10.2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 10.2.1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: 1 所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合格; 2 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; 3 观感质量验收应合格;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10.1节的要求。 10.2.2 当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,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: 1 经返工、返修或更换构件、部件的,应重新进行验收;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,应予以验收;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,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,可予以验收;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可靠性要求的,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。 10.2.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,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: 1 设计变更文件; 2 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; 3 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文件; 4 混凝土、灌浆科试件的性能检验报告; 5 钢筋接头的试验报告; 6 预制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和安装验收记录; 7 预应力筋用锚具、连接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; 8 预应力筋安装、张拉的检验记录; 9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及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;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; 11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; 12 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; 13 分项工程验收记录; 14 结构实体检验记录; 15 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; 16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。 10.2.4 混凝土结构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,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。